華峰集團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信息公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37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要求,建設單位于2023年4月17日起進行公示。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概述
項目名稱:華峰集團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建設單位:華峰集團有限公司
建設地點:浙江省瑞安市經濟開發區開發區大道1688號。
(二)變動情況一覽表
表1 有關審批情況及實際情況變動一覽表
項目 | 原環評審批(溫環瑞建備[2022]8號) | 實際情況 | 實際是否發生變動 | |||
產能 | 7萬噸尼龍66樹脂 | 7萬噸尼龍66樹脂 | 否 | |||
工藝 | 己二胺、己二酸反應生成尼龍66,部分產品添加添加劑生成尼龍66 | 己二胺、己二酸反應生成尼龍66,部分產品添加添加劑生成尼龍66 | 設備、原輔料及生產工藝與環評一致,未發生變動 | |||
鍋爐燃燒(燃油/氣熱媒爐) | 鍋爐燃燒(燃油/氣熱媒爐) | 否 | ||||
污染物排放(t/a) | 廢水 | 廢水排放量 | 74197.5 | 80218.5 | 是,廢水有所增加(新增8.1%),但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未超10% | |
COD | 2.226 | 2.407 | ||||
氨氮 | 0.111 | 0.12 | ||||
廢氣 | 燃燒廢氣 | 煙塵 | 0.994 | 0.994 | 否,項目鍋爐排放滿足相關標準,且污染防治措施與環評一致,實際情況參考環評值 | |
SO2 | 2.898 | 2.898 | ||||
NOx | 2.963 | 2.963 | ||||
生產工藝 | 己二胺(有組織) | 0.577 | 根據監測結果換算小于審批量 | 項目工藝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發生變動,但根據自行監測結果(以非甲烷總烴計)可得其廢氣排放量遠小于審批量 | ||
儲罐呼吸 | 己二胺(無組織) | 0.03206 | 0.004105 | 項目涉及儲罐變動,但不涉及污染物新增排放 | ||
固廢(產生量) | 水洗過濾殘渣 | 7.5 | 17.5 | 均無害化處理,排放量為0 | ||
切片廢料 | 435 | 50 | ||||
低聚物 | 0.5 | 0.5 | ||||
三甘醇 | 3 | 3 | ||||
廢導熱油(五年更換一次) | 30 | 30 | ||||
污染防治措施 | 廢水 | 廢水 | 通過管道直接送至浙江華峰合成樹脂有限公司丁山污水處理站,處理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1 間接排放標準和協議納管標準,排入瑞安市丁山墾區工業污水處理廠 | 通過管道直接送至浙江華峰合成樹脂有限公司丁山污水處理站,處理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1 間接排放標準和協議納管標準,排入瑞安市丁山墾區工業污水處理廠 | 否 | |
廢氣 | 4w尼龍66工藝廢氣 | 擬對工藝廢氣及儲罐呼吸廢氣采取焚燒處理,處理后廢氣通過鍋爐煙囪排放,排放高度 60m。 | 由于原燃煤鍋爐取消,因此各工藝排氣均經過冷凝循環水噴淋吸收工藝吸收后,通過頂樓36m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相比原審批不新增 | 是 | ||
3w尼龍66工藝廢氣 | 經過冷凝及多道噴淋處理后在經除濕、活性炭吸附處理后經25m高排氣筒外排環境。同時要求做好活性炭吸附的維護工作,確保事故率達到0 | 各工藝排氣均經過冷凝三級水噴淋吸收工藝吸收后,通過頂樓25m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排放相比原審批不新增 | 是,減少活性炭吸附設備 | |||
4w尼龍配套己二胺儲罐 | 擬對工藝廢氣及儲罐呼吸廢氣采取焚燒處理,處理后廢氣通過鍋爐煙囪排放,排放高度 60m。 | 儲罐廢氣經液封罐處理后并入車間排放口引高排放,污染物排放相比原審批不新增 | 是 | |||
3w尼龍配套己二胺儲罐 | 大小呼吸產生的己二胺廢氣經過罐頂水封措施處理后排放 | 大小呼吸產生的己二胺廢氣經過罐頂水封措施處理后經管道并入浙江華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儲罐區排氣筒引高排放 | 是 | |||
鍋爐廢氣 | 每臺燃氣熱媒爐均配有低氮燃燒器,通過調節燃燒空氣和燃燒頭,獲得最佳的燃燒參數,每臺燃熱媒爐產生的鍋爐煙氣均配備一根排氣筒(兩臺800 萬大卡的燃煤爐各配置一根直徑 0.7m的排氣筒,兩臺600 萬大卡燃熱媒爐各配置一根直徑 0.6m 的排氣筒,最終所有排氣管再由直徑為3.4m 的大排氣管包在一起),排氣筒高度為25m。 | 否 | ||||
固廢 | 水洗過濾殘渣 | 作為次等品外賣給下游企業 | 委托給有相關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單位 | 是 | ||
切片廢料 | 是 | |||||
低聚物 | 是 | |||||
三甘醇 | 是 | |||||
廢導熱油(五年更換一次) | 委托資質單位代為處置 | 否 | ||||
輔助工程 | 4w尼龍配套己二胺儲罐 | 兩個2000m3 | 兩個2000m3 | 否 | ||
3w尼龍配套己二胺儲罐 | 己二胺中間罐40m3 | 40m3作為高位槽(過度罐),新增3000m3 | 是 |
(三)區域環境敏感目標變化
項目周邊主要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主要為中埠村、下埠村、上望漁業隊村、蔡宅村、林東村、新橋頭村、永光村、黎明村、東安村、東沿村、街路村、橫塘頭村、南隅村、肖宅村、沙園村、塘頭村等。周邊水環境保護目標主要為周邊水體中塘河。周邊土壤環境保護目標主要為農用地、居住用地等。
項目原環評審批時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主要為下埠村、東都學校、大橋西苑、大橋東苑、肖宅村、街路頭村(現為街路村),其中東都學校位于東山街道下埠村,大橋西苑、大橋東苑屬于肖宅村。結合谷歌地形圖地塊建設可得,2014年-2023年,僅部分地塊新增居民樓等(仍地屬下埠村、街路村),其余基本未發生變動,村落名稱因村落重新劃分等歷史原因有所變動,但是評價范圍內整體保護目標從村落角度考慮未發生變動。
(四)主要環境影響預測情況
大氣:項目位于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區,評價范圍內無一類區,根據AERMOD預測模式預測結果,污染源己二胺在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濃度貢獻值的最大濃度占標率均小于100%。估算模式下,非甲烷總烴最大濃度占標率小于1%,也未出現超標現象,且結合現有非甲烷總烴監測數據可得,環境質量現未出現超標現象,因此基本合理。在正常工況下,本項目主要污染物在廠界外無超標點,因此,不需設置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地表水:根據調研,瑞安丁山墾區工業廢水處理廠已建成投運,企業廢水經管道輸送至浙江華峰合成樹脂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處理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 1 間接排放標準和協議納管標準,排入瑞安市丁山墾區工業污水處理廠。瑞安市丁山墾區工業污水處理廠尾水 CODcr、BOD5、氨氮、總磷指標處理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V 類水質標準,其余指標處理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2-2002)中一級 A 標準后排入南側南橫河,不會對周圍水體造成影響。
地下水:根據調研,項目所在地區域地下水水質因子除 5#的高錳酸鉀指數、溶解性總固體、氯化物因子,及 4#的氯化物因子為 IV 類外,其他因子均能滿足或優于 GB/T14848-2017《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規定要求。分析原因與周邊生活源、工業污染以及所在地臨近飛云江有關,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加強工業污染深化整治、全面落實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及地下水環境綜合整治,促進地下水水質的改善。
聲環境:根據監測結果,華峰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廠區廠界均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相應標準,最近聲環境保護目標肖宅村滿足《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故噪聲達標排放。
(五)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評估
廢水:浙江華峰合成樹脂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廢水處置量能夠滿足企業排放量,且部分接管企業設置了具有一定廢水暫存能力的廢水罐,因此只要污水處理站合理管理接管企業廢水進入污水處理站的排放量,不形成沖擊型排放,企業現有污水處理站是能夠滿足廢水處理量的要求的;企業廢水現狀排放能夠穩定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 1 間接排放標準和協議納管標準,滿足要求。
廢氣:企業現有廢氣污染防治措施與原環評審批存在一定出入,但根據企業現有對廢氣常規監測的數據可得,企業有組織工藝廢氣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相關標準;鍋爐廢氣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2019〕57號)文件要求;無組織廢氣排放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中相關標準。因此本項目廢氣經現有廢氣污染物防治措施后是有效的。
噪聲:根據監測結果可得廠界噪聲均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相應標準,因此項目廠界噪聲為達標排放。根據本評價委托溫州中一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對企業所在的聲環境監測數據,最近聲環境保護目標滿足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中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故項目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固廢:公司危險廢物按照環評要求對項目固廢進行處置,實現固廢零排放,因此滿足環評要求。
地下水與土壤:項目生產車間、儲罐區等均已完成地面硬化,做到一般防滲;其中危廢暫存點根據相關要求落實相關防滲要求。管線敷設采用“可視化”原則,即管道盡為地上或架空敷設,做到污染物“早發現、早處理”,項目儲罐區均設有圍堰及應急池對該部分事故狀況下產生的廢水等進行收集。因此可認為項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是有效的。
環境風險:總體上,華峰集團有限公司聚酰胺事業部通過應急機構的成立、應急預案的編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等措施,使工廠在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方面具有一定能力。但工廠應急預案中應急措施制定較為粗略,在具體應急過程中需要進一步結合企業的實際,細化應急措施,提高應急措施的可操作性,并補充完善應急措施。
(六)初步結論
項目建設在主體工藝和產能不變的前提下,對廢水來源、廢氣處理設施及儲罐等配套設施調整,不屬于重大變化,新增的廢水量主要針對原清下水直排環境的情況變為污水進行納管處理再排放,對環境具有正效益。綜上所述,項目調整后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該地區總體規劃,企業已實了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污染物可以做到達標排放,后續總量經排污權交易后能滿足總量控制要求,因此該工程調整后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說是可行的。
(七)項目審批部門
審批單位: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電話:0577-88926386
地址:溫州市民中心B座三樓(環保) 溫州市會展路1288號
(八)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公眾查閱華峰集團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以及索取相關補充信息,自本項目公示之日起,可通過電話或寫信等方式與環評單位或建設單位聯系
聯系人:陳工 聯系電話:15058309821
地址: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蒲洲街道文會路9號3樓3F1-3F3室 E-mail:625648841@qq.com
(九)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名稱:華峰集團有限公司
聯系人:李先生 聯系電話:15057700524
(十)公告說明
公眾對本建設項目現狀及以上內容有環境保護意見的,可在公告之日起,電話、書面向環評單位或當地管理機構提出。
發布單位:華峰集團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3年:4月17日